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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詞條 | 股份回購 Share Repurchase

發(fā)布日期:2023-03-18??來源:民主與法制社??瀏覽次數: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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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股份回購英文名:Share Repurchase類別:公司法概述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購回發(fā)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股份回購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并購重組、優(yōu)化治理結構、穩(wěn)定股價的重要手段,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和金融活動。除資本市場中主動實施的股份回購外,股份回購還可因異議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而啟動。

中文名:股份回購

英文名:Share Repurchase

類別:公司法

概述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購回發(fā)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股份回購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并購重組、優(yōu)化治理結構、穩(wěn)定股價的重要手段,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和金融活動。除資本市場中主動實施的股份回購外,股份回購還可因異議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而啟動。

一、股份回購制度的主要內容

依據公司法第142條,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在這些情形下回購的股份應依法處分。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允許股份回購的法定事由

允許股份回購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二)回購程序及回購后的股份處分

公司在上述第1、2種情形下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在上述第3、5、6種情形下回購股份的,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中在上述第3、5、6種情形下回購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回購股份后,在上述第1種情形下,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在第2、4種情形下,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在第3、5、6種情形下,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此外,公司在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間,無表決權、分紅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二、特殊的股份回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對于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重大變化事項表示異議的股東,在該事項經股東(大)會通過時有依法定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回購股份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少數股東退出公司的一種機制,對股東而言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機制。其目的不在于使多數股東承擔責任,而在于使少數股東以公平的價值退出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74條、第142條確立了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以立法的形式認可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均享有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如下:

(一)法定事由

依據公司法第74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依據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第4項規(guī)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

(二)異議方式

依據公司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異議方式僅限于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情形,不包括投棄權票的情形。公司法第142條沒有明確規(guī)定異議方式,在立法解釋上應該適用第74條的規(guī)定。在公司實務中,“反對票”應當采取書面記載的形式。

(三)回購協(xié)議

異議股東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的,公司如無異議,雙方簽訂股權收購協(xié)議,具體內容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收購協(xié)議的核心條款就是股權收購價格。公司法第 74條原則規(guī)定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但具體的價格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而是需要雙方協(xié)商確定。此外,收購協(xié)議還包括回購時間、回購方式、股價支付等條款。

(四)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74條第2款規(guī)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贝颂幍摹肮蓶|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既可能是雙方不能就收購協(xié)議的內容尤其是股價協(xié)商一致,也可能是公司不愿與異議股東協(xié)商。無論出現哪種情況,只要收購協(xié)議在法定期間內未能達成,異議股東都有權向法院尋求救濟,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股權收購協(xié)議。在此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負有強制締約的法定義務。

(五)回購股權的處理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2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回購的股份“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74條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這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長期持有自己的股權,在立法解釋上,公司法第142條第3款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4條、第142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總平臺審核編輯: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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